跳至主內容區

花蓮縣立秀林國小全球資訊網

:::

左邊區域內容

今日日期

載入中...
--
--

倒數計時

開學

OpenID登入

本校電話分機

校長室:123

總務處:112

學務組:113

保健出納:116

國幼甲班:103

一年甲班:101

三年甲班:301

五年甲班:501

特教巡迴:302

教導處:111

教務組:114

科任師:115

會計人事:118

國幼乙班:102

二年甲班:201

四年甲班:401

六年甲班:601

資訊教室:211

台灣即時空氣質量指數(AQI)

Hualien的即時空氣品質
2026年08月25日 05時05分
19
空氣質量令人滿意,基本無空氣污染
各類人群可正常活動
空氣質量令人滿意,基本無空氣污染

好站推薦

[ more... ]
:::

上中區域內容

主內容區域

公告 潘怡媚 - 學務 | 2019-12-26 | 點閱數: 832

立法院於今日( 108 年 12 月 3 日)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藉由責任分明,提升民眾自主管理意識,達到山域、水域全面開放之政策目標。
行政院於日前(108 年 10 月 21 日)召開「向山致敬,啟動山林政策新思維」記者會,宣布開放山林政策,並以「開放」、「透明」、「服務」、「教育」和「責任」為五大政策主軸。為落實上述五大政策主軸中之「責任承擔、觀念散播」,本部爰擬具「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於 108 年 10 月 24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嗣於 108 年 11 月 6 日經立法院第 9 屆第 8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15 次委員會議審查完畢,並於同年月 19 日黨團協商完竣,今日完成三讀,感謝立法、行政部門之共同努力與支持。
本修正草案之重點如下:

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賠償責任
民眾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大自然從事戶外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考量管理機關對於該等公物及其設施之管理,以維持原有地形地貌為原則,尚無法全面設置安全輔助設施,亦不宜或難以人為方式除去風險,是以,人民於接近使用山域、水域,亦應具備風險意識,做好自主管理,責任承擔。爰增訂管理機關等就人民使用該公物及其設施已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損害賠償責任。(修正條文第 3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

擴大因公共設施所致損害之保護客體
配合實務見解,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人民權利侵害之國家賠償事件,不以公共設施之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為必要,均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又考量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亦可能造成人身自由之侵害,本次修法爰將「人身自由」增列為本條之保護客體。(修正條文第 3 條第 1 項)

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將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者,對於該等設施於委託管理後,致生人民損害,政府機關有無國家賠償責任,時有爭議,本次修正予以明定,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修正條文第 3 條第 2 項)

配合上開修正,酌修第 8 條第 2 項行使求償權及第 9 條第 2 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規定。(修正條文第 8 條及第 9 條)

頁尾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