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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輔導 | 2020-01-16 | 點閱數: 1921
教育部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4 條、第 17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請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 月 14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90006331 號函辦理。
二、 茲重申旨揭性別平等教育法各項規定:
(一) 第 12 條:
1、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2、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 第 14 條:
1、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2、 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三) 第 17 條:
1、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2、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 4 小時。
3、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 5 年制前 3 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4、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5、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四) 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本法第 17 條第 2 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三、 請加強宣導上開規定,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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