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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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105年3月7日府教設字第1050037221號函諒達〕,本府教育處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並協助轄屬國民中小學儘速於106年1月1日前依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接受教育訓練),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等。
校長室:123
總務處:112
學務組:113
保健出納:116
國幼甲班:103
一年甲班:201
三年甲班:401
五年甲班:601
特教巡迴:302
教導處:111
教務組:114
科任師:115
會計人事:118
國幼乙班:102
二年甲班:101
四年甲班:301
六年甲班:501
資訊教室: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