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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涉及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時,其調查及輔導程序應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辦理,俾利類似案件發生時調查及輔導工作之一致,餘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 月 15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80041169 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體育署 107 年 3 月 14 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070009051 號函(本府 107 年 3 月 20 日府教體字第 1070050327 號函諒達)所附「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案件聘任、管理及輔導作業流程表」予以廢止。
三、 有關各級學校對於所屬專任運動教練涉及不當管教案件時,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1 項之迴避原則,避免由同一人擔任該案之輔導人員及調查人員,以免調查及輔導工作之衝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