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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請各機關首長、各級學校校長積極鼓勵所屬人員踴躍發揮愛心。
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得比照辦理。
三、因時間緊迫,請各機關、學校採現金收取方式,將所募款項以各機關學校名稱為匯款人,匯入下列本府捐助專戶,並將捐獻人員造冊 1 份(格式如附件),併同匯款單影本逕送本府人事處退撫福利科彙整統計:戶名:花蓮縣政府捐助臺東受災專戶匯款銀行:臺灣銀行花蓮分行帳號: 018-001005057
四、收款期限:自即日起至 105 年 7 月 25 日止。
五、另依財政部 90 年 9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0900455181 號令,透過機關彙總捐贈致僅取得一張統一捐獻收據者,可憑各機關學校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之收據,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詳細資料請逕至內政部網站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