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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限: 109 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 109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7 月 31 日止。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4 號)。
(四)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