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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5日 04時05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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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輔導 | 2020-06-09 | 點閱數: 1847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5 月 2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61931A 號函辦理。
二、 學校於發現學生懷孕時,應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之規定,發現未成年學生懷孕時,學校應即成立工作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學生輔導專責單位設立單一窗口,主動依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關規定,採取彈性措施,並協調整合各網絡資源,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以協助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完成學業。成年學生或已婚學生因懷孕而有相關需求者,得向學校申請協助,學校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 對於懷孕學生受教權之維護事宜,請加強宣導周知。並依上開要點第 4 點規定,請學校加強學生情感教育及性教育之課程教學及教育宣導,培養學生建立健康安全之性態度與行為,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並教導校園師生及家長對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關懷之態度,以積極保障懷孕及育有子女學生之受教權,避免學生(包括男學生)因懷孕、分娩及撫育幼兒之因素而失學及過早離開校園。
四、 倘學生因懷孕遭致受教權被侵犯,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性平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或任何人知悉學校違反同法第 14-1 條規定時,亦得依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向前揭主管機關檢舉之。經主管機關調查學校確有違反第 14-1 規定者,依法(第 36 條第 1 項)應對學校處以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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