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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li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376559787Y0000000_1050037611_Attach000.pdf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2 月 25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50019006 號函辦理。 二、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規定,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係以薪給總額為計算基準,復依教師待 遇條例第 4 條第 6 款規定:「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第 13 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 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 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爰此,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獎金應將導師及特 殊教育職務加給納入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