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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9年3月27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90010855號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11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119991號函及台灣山訓協會114年11月10日台山協字第1141110001號函辦理。 |
| 二、 | 有鑑於辦理校外教學課程或活動,其內容如涉及吊橋垂降、高空繩索、溯溪等具有一定危險性活動,教育部訂有「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山訓活動應注意事項」規範相關應遵循事項,包括安全人員配置、活動保險、內容規劃準則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