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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3 月 20 日總處組字第 1060040732 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 106 年 3 月 3 日部銓五字第 1064198975 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於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三、基於約僱人員與聘用人員之屬性相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同意放寬旨揭事宜,惟若係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進用之約僱代理人,於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所遺業務,則不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至其餘事項仍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4 月 7 日總處組字第 1050037587 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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