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函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3月3日 |
| 發文字號: | 秀鄉文字第1150005188號 |
| 附件: | 宣導單(本文附件請至本府附件下載區(https://attach.hl.gov.tw/ )下載,附件驗證碼:GN6VYJ) |
| 主旨: | 檢送本所辦理115年「花蓮縣秀林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金」一案,懇請貴所、貴校及貴處協助宣導,至紉公誼。 |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鄉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之規定辦理。 |
| 二、 | 旨案宣導內容,如下: |
| (一) | 獎勵對象: |
| 1、 | 設籍本鄉4個月(含)以上,並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之原住民。 |
| 2、 | 因就學遷出者,遷出一年內遷回本鄉仍可申請(限變更設籍1次)。 |
| (二) | 獎勵金額: |
| 1、 | 初級認證合格:1,500元。 |
| 2、 | 中級認證合格:2,000元 |
| 3、 | 中高級(含)以上合格者,請逕向逕向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官網申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人才獎勵金。(網頁:https://www.ilrdf.org.tw/basic/?mode=detail&node=1435 ) |
| (三) | 申請期間:115年4月1日(三)起至4月30日(四)止。 |
| (四) | 申請方式: |
| 1、 | 一般民眾:請至本鄉各村辦公處或本所文化觀光課申辦。 |
| 2、 | 在校生:學校得統一申請或逕以一般民眾方式申辦。 |
| (五) | 應備文件: |
| 1、 | 一般民眾:申請書、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認證證書影本、新秀農會帳戶影本(如無得提供其他金融帳戶影本,並自獎勵金扣除手續費)、領據。 |
| 2、 | 學生(由學校統一申請):收款收據、學生清冊、戶籍謄本、認證證書影本。 |
| (六) | 注意事項,若有以下情形不得申請,如已發放將撤銷並追回該獎勵金: |
| 1、 | 重複申請同一等級補助。 |
| 2、 | 依旨揭要點第8點第1項第二款之規定,若已取得中級證認證及初級認證資格,僅能以中級認證申請本獎勵金。(如林小華114年度同時考取初級及中級等2張認證時,林小華僅能於115年申請114年的中級認證獎勵金) |
| 3、 | 提供不實資料或重複領取其他機關相同補助。 |
| 三、 | 本案詳細要點規定與資訊,請逕至本所官網(https://www.shlin.gov.tw/News_Content.aspx?Create=1&n=40774&state=F5D336F102ACBC68&s=204099&ccms_cs=1&sms=28881 )下載參閱或洽本所(03)-8612116分機705或715文化觀光課朱先生、田先生、姬靈小姐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