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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巫念涵 - 學務 | 2020-05-13 | 點閱數: 680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5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061824號函辦理。
二、 旨揭法令規定如下:
(一) 性平法第30條第3項後段規定略以:「調查小組成員於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
(二) 防治準則第23條第2款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時,得予尊重,且得不通知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
三、 該案實務說明如下:
(一) 事件管轄學校應依性平法第30條第3項後段,於調查程序諭知疑似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應參與調查」,目的係保障被害人相關權益,並利執行後續輔導協助。
(二) 被害人可依防治準則第23條第2款規定「要求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事件管轄學校得予尊重,並應於調查報告中註記,以完備調查程序正義。
  • 教育部函.pdf
    1) 教育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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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沐浴在春風之中,意同如沐春風。比喻受到良師的諄諄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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