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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巫念涵 - 學務 | 2021-07-21 | 點閱數: 608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81631號函辦理。
二、 本次係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爰修正第11條有關被害人年齡原規定20歲以上部分,修正為18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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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根頭髮懸吊千鈞重物,比喻情況非常危急。(鈞,古代重量單位,三十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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