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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林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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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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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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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
149
-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9條、第15條暨本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第3條辦理
- 另依教育部 113 年 9 月 19 日臺教社(二)字第 1132403085號函釋說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 依115年本縣推展家庭教育人員專業研習進修計畫,本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至磨課師平台觀看「家庭教育資源的使用」線上課程,計1小時,請貴校傳閱同仁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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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考試或選拔未被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