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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總務主任 - 總務處 | 2025-11-14 | 點閱數: 127

一、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花蓮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事項規範辦理。
二、已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合格之學校,爾後倘變更教室、辦公室、圖書舘、專科教室、廚房

或宿舍等建築物格局,請依相關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並取得防火材質證明,避免成為違章建物因而違法或受罰。
三、倘私自變更未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者,請自費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或自行拆除,以符規範。
四、檢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花蓮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事項規範及室內裝修須知等相關法規規範各 1 份供參。

  • 花蓮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事項規範.pdf
    1) 花蓮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事項規範.pdf
  • 室內裝修須知.pdf
    2) 室內裝修須知.pdf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1121211修正版.pdf
    3)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1121211修正版.pdf
  • 教育處1120314函-重申各校建築物申請室裝證明並加強宣導.pdf
    4) 教育處1120314函-重申各校建築物申請室裝證明並加強宣導.pdf
  • 教育處1130819函-重申告知各校建物需申請室裝證明符合公安標準.pdf
    5) 教育處1130819函-重申告知各校建物需申請室裝證明符合公安標準.pdf
  • 教育處1141113函-重申告知各校建物需申請室裝證明符合公安標準.pdf
    6) 教育處1141113函-重申告知各校建物需申請室裝證明符合公安標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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