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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學務組長 - 學務 | 2025-12-29 | 點閱數: 6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23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40134527號函辦理。
二、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三、 為加強防制電子煙危害,本府前於114年2月18日府教體字第1140032217號函(諒達)函轉國教署來文,請各校落實校園菸害防制措施,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應進行通報作業及處置(一般校安事件/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如電子煙疑含有毒品成分,請確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及「教育單位發現疑有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另本府前以114年11月5日府教體字第1140218771號函(諒達)函轉國教署來文,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子煙處遇流程」,請學校持續落實校園菸害防制作為。
五、 檢附臺灣高等檢察署原函及附件,請學校參考運用。


https://www.ss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E5%8A%A0%E7%86%B1%E8%8F%B8%E8%88%87%E9%9B%BB%E5%AD%90%E7%85%99%E5%A4%96%E8%A7%80%E8%BE%A8%E8%AD%98%E6%96%B9%E5%BC%8F%E5%8F%8A%E8%AA%AA%E6%98%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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