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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重申有關學生攜帶危險物品入校相關注意事項,請學校落實執行,以維護校園安全,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6年7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71967號函辦理及花蓮縣花蓮市公所109年11月23日花市民字第1090032705號函辦理。 |
二、 | 請學校落實學生安全宣導,告知學生勿購買或攜帶具危險性之物品進入校園,以避免學生發生誤傷、誤食事件。 |
三、 | 依據教育部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點略以:對危險物品,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人領回;另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時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請各校落實執行,以維護校園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