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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泰安 - 學務組 | 2024-08-29 | 點閱數: 51

 一、據統計, 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通報案件樣態中,「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性交 或猥褻行為之物品」的案件數有逐年增加趨勢,學校應強化「避免成為兒少性剝削共犯」、「兒童少年不得作為性的客體」、「不性化兒少之價值觀」等議題之教育宣導成效,積極引導學生「不拍、不傳、不留、要求助」,建立正確的自我保護觀念及求助管道,並培養危機意識。

   如他人或自己遭遇私密照被散布時,得向性影像處理中心 (https://tw-ncii.win.org.tw/) 線上申訴,或撥打私 ME 專線(02-66057373)申訴協助移除影像;並可同時通報警方或向社政單位求助(113 專線或「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 )線上諮詢。

二、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
  行政院目前研訂「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為「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參酌CEDAW一般性建議第19號第6段意旨),並分類為10類型,其中校園常見類型包括:
1. 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惡意或未經同意而散布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個人私密資料。
2. 網路性騷擾:
  (1) 未經同意逕將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資料傳送他人,如:傳送具露骨性意味之電子郵件或簡訊;於社群網站或網路聊天室發表不適宜或具侵略性挑逗言論等。
  (2) 對於他人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行為。
3. 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
  (1) 對他人之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等,發表貶抑、侮辱、攻擊或威脅等仇恨言論。
  (2) 基於性別,對於他人之行為或遭遇,進行貶抑或訕笑,如:穿著性感、婚前性行為或遭受性騷擾等。
  (3) 鼓吹性別暴力。
4. 勒索:以揭露他人性私密資料(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為手段,勒索、恐嚇或脅迫他人。

三、宣導網頁:

1.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https://i.win.org.tw/index.php )宣導專區→「網路霸凌」、「私密照外流」及「網路素養」。

2. 衛生福利部宣導專區(https://dep.mohw.gov.tw/dops/np-1267-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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