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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許壽亮 - 行政公告 | 2024-09-20 | 點閱數: 45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林羽柔
電話:03-8462860 #229
電子信箱:lin00@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188319號
速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邇來仍有部分校園傳出衝突及疑似霸凌事件,請學校加強校園霸凌防制相關措施,並確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9月19日臺教國署字第1135805723A號函辦理。
二、    請學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以下簡稱防制準則),運用各項管道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事件之基礎;並加強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
三、    學校於接獲檢舉或知悉校園學生衝突或疑似霸凌事件時,請確依「校園安全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之通報期限,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曁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進行通報。
四、    如涉及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生對生校園霸凌事件,請即依防制準則規定,啟動處理程序;師對生校園霸凌事件,則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所定程序辦理。另請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規定對相關當事學生及目睹學生啟動相關輔導措施。
五、    如為保障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應依防制準則第38條規定,暫時將當事人安置到其他班級或協助當事人依法定程序轉班之必要時,除應審慎評估外,並請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尊重當事人之意願,以符合對當事人之最佳利益。
六、    為保護兒少權益,基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條規定,教育主管機關負責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維護之相關事宜,爰此,提醒學校,案發過程如有旁觀者錄製影片並外傳,請立即尋求「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協助下架。
七、    另請學校持續且積極透過多元教育宣導課程或活動,提升學校教職員工生對此類議題的辨識與處理知能,並加強辦理法治教育宣導,強化學生媒體識讀能力、尊重個人隱私權益,防制學生於網路散布不當影音視訊之行為,以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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