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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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陳冠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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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davidmclite@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5000734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身心調適假經費結報表表格CC4138 (1150007345_ATTACH1.ods)
主旨: 有關114學年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補助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為維護教師身心健康,教育部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小時為單位請假,併入事假計算,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以建構友善的校園職場環境。若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7日,超過部分將按日扣薪。
二、 本案適用對象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專任教師及長期代理教師、專聘教師、專職原住民族語教師及教育部補助編制外增置代理教師等教學人員,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課務之鐘點費以及代課教師代理導師整日之日薪,由教育部與本府各負擔50%,毋須由教師負擔;惟代理導師費及代理導師鐘點費,請由學校「用人費用」項下支應,不得於本經費支出。
三、 本案會計子目代號為CC4138(鐘點費及日薪),請縣內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校內相關經費先行代墊費用,並依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辦理,檢具相關憑證影本及經費結報表一式2份送本府教育處請款,原始憑證留校備查。
四、 檢附114學年本案相關經費結報表範例。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副本: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