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解析度1920*1080,文字比例125%,瀏覽器縮放100%
一、本府3月28日府教課字第1060057940號函諒達暨依據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3月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108
42C號函辦理。
二、邇來,教育部至本縣抽訪部分學校教學正常化情形,核列
有相關缺失,業於前函轉知縣屬國中注意避免有類似待改
進事項,務請貴校落實編班、課程規劃與實施、教學活動
、評量等正常化教學項目。本府每學年度結束前,將對縣
內各校進行至少一次之視導,教育部並將組成視導小組,
以隨機抽取方式進行各校教學正常化情形視導。
三、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不得公開呈
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又學校對學習表現欠佳學
生,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學生學習過程中各學習領域之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
及相關補救措施。爰學生於每學期期中(定期)評量及平時成績平均分數未達及格標準者,請各校即時實施預警,提
醒家長注意子女之學習成效,期透過親師合作、即時督促
學生弱勢科目之學習,或督促其行為之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