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中區域內容
主內容區域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潘雨虹
電話:8462860#573
電子信箱:iris9689@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9月4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115017747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為維護聘任本土語文教學支援老師相關權益,請各級學校落實相關措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9月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55504407號函辦理。
二、 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各校聘任教學支援老師,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復依第17條第1項規定:「教學支援老師之待遇,依各校實際授課之節數支給鐘點費,聘任期間應按月發給。但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全校或全班停止上班上課而無實際授課,學校應依原排定課程發給鐘點費。」援上,各校得依授課需求,依前開辦法聘任教學支援老師,每月薪資給付係以實際到校授課鐘點費計算,應按月發給,並請各地方政府督導學校建立明確、穩定之發給期程,並督導學校依教學支援老師聘約內容及按日期安排課程,以保障教學支援老師權益。
三、 倘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全校或全班停止上班上課而無實際授課時,學校仍應依原排定課程發給鐘點費,以保障其權益。至「不可抗力」,係指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強制力,包括天災及人禍,乃外界的客觀力量,而非人力所能抵抗之事實,例如天災或戰爭等。依法務部106年9月14日法律字第10603511560號書函說明,按所謂「不可抗力」,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係指人力所不能抗拒之事由,即任何人縱加以最嚴密之注意,亦不能避免者而言,亦即該事變之發生,由於外界之力量,而非人力所能抵抗者,舉凡天災、地變等非人力所能抵抗之因素均屬之。
四、 另依前開辦法第18條規定:「教學支援老師於受聘期間,得享有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參與教學有關之校內研習或活動及享受學校各種教學資源之權利。」,教學支援老師於非部定課程授課時間,參與學校興辦事務及活動,為個人合理運用校內資源之範疇,倘於課程之外時間進行競賽指導,應依規定核給相關費用。爰教學支援老師倘協助非屬原授課範疇之活動或課程,亦應依規定給予費用,以維其權益,並提供平日友善合宜上課地點,及課間休息空間,及維護其與校內教師使用教學設備之同等權利。
五、 有關學校辦理本土語文教學支援老師跨校聘任及投保事宜,教學支援老師之聘任屬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學校應於其到職當日辦理加保,離職當日辦理退保;另教學支援老師倘跨校支援授課,由地方政府協調請主聘學校整合其跨校授課情形,並辦理每月勞健保及勞退事宜。另為保障教學支援老師寒暑期之投保,各地方政府得視縣市特殊語別需求或規劃語言學習寒暑期營隊等情形,評估辦理寒暑期投保事宜,以提升教學支援老師之穩定性與授課意願。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