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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5年5月17日府教課字第1050092634號函辦理。
二、本次改版之「中華民國文件證明書」規格為A4之無背膠防偽專用紙張,驗證格式部分,外交部參採「海牙公文書免簽註公約」之方式呈現,駐外各館處則維持現行表述方式。
三、本次改版之「中華民國文件證明書」續維持嚴格之防偽措施,爰國內要證機關受理經我駐外館處驗發之文件,倘經審「文件證明書」防偽措施無誤,建議逕受理該等文件。
四、另為強化行政便利及提升文件證明服務品質,外交部同時建置完成「文件驗證資料查詢系統」網頁(https://docauth.boca.gov.tw/BOCAWeb/index4.jsp),提供查詢國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於本年6月1日起驗證核發之文件資料紀錄,以利國內外要證機關後續案件受理。
五、檢附文件證明書防偽說明、文件證明書樣張及文件證明書範例、外交部105年5月12日外授領三字第1057000181號函各1份供參。本案相關問題請逕洽外交部領務局王美儀小姐,電話:02-23432917,電郵:mywang@boc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