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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刊登訊息: |
| (一) | 國家公園風景區、遊憩區、遊客中心及其周邊空間、公園 綠地,除吸菸區外,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幤 2,000 元~ 10,000 元罰鍰。 |
| (二) |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 20 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 20 歲之人吸菸,違者處新臺幣 1 萬至 25 萬元罰鍰。 |
| (三) | 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車站禁止使用任何菸品,最高可處 1 萬元罰鍰。 |
| (四) | 公園綠地、運動場、國高中小學、幼兒園及醫療機構為禁菸場所,請勿吸菸,違者處新臺幤 2,000 元~10,000 元罰 鍰。 |
| (五) | 拿回生命掌控權,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 0800-636363 ,健康滿分、幸福加分! |
| (六) | 全面禁止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 (加熱菸),使用者最高可處 1 萬元罰鍰。 |
| (七) | 小心觸法!現已全面禁止電子煙,電子煙有致癌、爆炸等危害,無法戒菸,違者處新臺幤 2,000 元~10,000 元罰 鍰! |
| (八) | 邀您實踐無菸環境,大專院校、幼兒園、托嬰中心等場所全面禁菸。 |
| (九) | 出國返台禁止攜帶電子煙及未經核可之加熱菸,違者處 5 萬至 500 萬罰鍰! |
| (十) |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所 等室內外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除經核准通過之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除外) ,全面禁 菸。 |
| (十一) |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內外、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公 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幤 2,000 元 ~10,000 元罰鍰。 |
| (十二) | 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全面禁菸,室外場所除吸菸區外,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幣 2,000 元~10,000 元罰鍰。 |
| (十三) | 18 歲以上使用戒菸門診,不分對象皆免收戒菸輔助用藥部分負擔費用,請上花蓮縣衛生局網站洽詢本縣各合約醫事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