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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主旨:修訂「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3 月 3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34584 號函辦理。 二、檢送「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暨修正對照表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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