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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主旨: | 有關各校運動校隊球衣及隊徽設計,請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加強宣導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切勿盜用、抄襲或模仿,以免觸法;如隊徽為委外設計,應於契約註明不得有抄襲行為,並敘明有抄襲行為之罰則,請查照辦理。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10 年 4 月 15 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 1100013016 號函辦理。 |
| 二、 | 檢附著作權法第 91 、 91-1 、 92 、 93 及 95 條文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