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
人事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5-02 | 點閱數: 1250

 

教育部核釋教育人員之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申請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

教育人員之配偶於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服務,其經公費留學考試或取得政府機關公費補助而出國進修或研究者,得依本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至配偶服務機構係輔助上開機關(構)、學校或單位辦理國家重要任務或政策,並經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者,亦得從寬同意比照本款規定辦理。

詳如教育部原令

附: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42

  •  
    1) 1070427_教育部核釋教育人員之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申請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pdf
:::

活動相簿(111年以後)

img_1130531社團成果闖關趣

1130531社團成果闖關趣

img_1140901新生入學暨友善校園宣導

1140901新生入學暨友善校園宣導

升旗頒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