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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蘭寶 - 人事室 | 2021-05-21 | 點閱數: 501

一、本案表揚對象為現任本縣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之現職編制內之各類合格專任教師、校長及園長,相關推薦基準,請貴校詳閱後予以推薦教師部分。

二、教師部分,貴校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 請檢送被推薦人推薦表一式20(正本1份、影本19)、校內初選會議記錄影本1(請勿裝訂),並加蓋核與正本相符,另被推薦人之有關證件影印本及特殊優良事蹟等佐證資料一式6(請左側靠下對其裝訂成冊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

() 請於初選時依旨揭要點之規定從嚴審核,如有不實或舛錯者,將依有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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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花蓮縣特殊優良教師遴選及表揚作業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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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相簿(111年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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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旗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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