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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蘭寶 - 人事室 | 2021-07-01 | 點閱數: 728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如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亦可提出申請,惟每次仍不得少於30日;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2次為限。

本次修正之條文,自1107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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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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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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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勞動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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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勞動部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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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相簿(111年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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