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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張琬琪 - 研習公告 | 2016-11-18 | 點閱數: 1159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之一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臺教人四字第1050131129B號令.pdf
    1) 臺教人四字第1050131129B號令.pdf
  • 臺教人四字第1050131129E號函.pdf
    2) 臺教人四字第1050131129E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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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相簿(111年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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