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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采綾 - 教務處 | 2017-08-04 | 點閱數: 905

大家好

函轉~行政院有關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經行政院於106年7月27日以院臺教字第1060022216號令定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自107年12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07年2月1日施行

依據: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60142115號

說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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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018161440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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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相簿(111年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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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旗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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