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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9-03 | 點閱數: 1318

一、退休公教人員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規定如下:
(一)發給對象:
1、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者。
2、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
(二)兼領月退休金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發。
二、退職政務人員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三、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 1060704_縣府函.pdf
    1) 1060704_縣府函.pdf
  • 人總處函.pdf
    2) 人總處函.pdf
  • 行政院函.pdf
    3) 行政院函.pdf
  • 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Q&A.docx
    4) 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Q&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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