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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 函 |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朱慧綸 電話:03-8227171 電子信箱:pn001046@hl.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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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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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3月20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50053737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115D003273_16140047775_prin、115D003273_1_1614004777 (1150053737_ATTACH1.pdf 1150053737_ATTACH2.pdf) |
| 主旨: | 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一份,請查照轉知。 |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3月16日總處培字第1150012310號書函辦理。 |
| 二、 | 查旨揭「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人員均適用;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市民代表會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人員亦適用。 |
| 三、 | 次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6點略以,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 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暫未參照,併予敘明。 |
| 四、 | 復查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行政院以外機關及各地方機關所屬人員,有違規赴港澳行為者,得參酌旨揭『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辦理,是以,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市民代表會請本權責自行辦理。 |
| 正本: | 本府一、二級機關及本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府首長辦公室、本府各處 |
03-23 函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