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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3點,業經教育部於110年3月18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00007353B號令修正發布。

109學年活動公告 / 2021-03-22 / 點閱數: 797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18日臺教師(四)字第1100007353C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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