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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110學年活動公告 / 2021-10-18 / 點閱數: 517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欲申請者,請檢具以下資料1份,於10月31日前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彙辦:

(一)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代理人請父母2人同時簽名,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章。

(二)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國民教育階段欲申請者,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

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

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

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旨揭條例及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網站首頁,公務資源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連結下載(https://bit.ly/2RQrK97 )。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附件1.pdf
    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附件1.pdf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附件3.odt
    2)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附件3.odt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附件2.odt
    3)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附件2.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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