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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動物保護法第4-1條規定,普及動物倫理與動物保護法規相關之教育及學習,並落實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中

109學年以前活動 / 2020-03-23 / 點閱數: 640

 

  1. 依據縣府「109年度花蓮縣跨局處推動動物保護教育宣導會議」決議辦理。
  2. 另請配合於所屬場域之跑馬燈、電子看板、學校網頁或臉書等協助宣導動物保護資訊(網址:https://animal.coa.gov.tw/?searchLon=121.6065&searchLat=23.9821 ,以期共同營造「友善犬貓,幸福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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