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黃珮珍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分機304 電子信箱:apaja@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8004348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以下簡稱酒駕)之決心,請各機關加強宣導公務人員勿酒駕,若有違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考績及懲處,請查照並轉知。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08年2月26日部法二字第10847466971號書函辦理。 |
二、 | 鑒於近來酒駕傷及無辜民眾案件頻傳,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引發社會大眾非議。為事前防範公務人員酒駕致人傷亡之不幸事件發生;並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及家庭之健全、強化自我管理及責任感,端正公務人員形象,確保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謹慎勤勉之規定。各機關應加強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請於內部公開集會、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宣導禁止酒駕,貫徹政府杜絕酒駕之決心。 |
三、 | 又以公務人員如有酒駕,並因之肇事,除違反行政秩序罰及刑事法令外,各機關亦應依考績法相關規定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及課予相當之懲處,茲就現行考績法相關規定及作法說明如下: |
(一) | 考績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考量部分機關對於考績案件有未覈實考評情形,為符上開考績法立法意旨,銓敘部前於102年1月3日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請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並轉知所屬機關略以,對於違法失職、涉及弊案或符合該函所附一覽表(以下簡稱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各該條件之受考人,其考績等次不宜考列甲等,情節重大或確有具體事證者,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以下為宜。以該函釋雖為行政指導性質,係作為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之參考,惟酒駕行為造成社會影響甚鉅,如酒駕之公務人員有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言行失檢,損害機關聲譽,有具體事證」之情形者,機關應本於考績法立法意旨,衡量其全年工作績效表現、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情形,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 |
(二) | 考績法第12條暨其施行細則第13條相關規定,公務人員如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並有確實證據等情事,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有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確實證據情形,一次記一大過。是公務人員如有酒駕行為並因之肇事,其符合上開考績法規所定條件,權責機關得予以懲處。又各主管機關或各機關亦得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視其業務特殊需要或業務情形,對其所屬人員酒駕行為訂定記一大過、記過及申誡之懲處標準,並依所定懲處標準課予行政責任。 |
(三) | 據上,以杜絕酒駕為政府之重大政令,公務人員如有酒駕情事亦屬影響政府聲譽之行為,爰請各機關應確實並加強宣導公務人員應以身作則、禁止酒駕,倘有酒駕甚至肇事行為,各機關應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損害程度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等,依前開考績法相關規定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及課予相當之行政懲處,俾維護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