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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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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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行字第1080068486號 |
速別: | 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五。 (1080068486_Attach004.pdf) |
主旨: | 本府訂於108年4月18日(星期四)假本府大禮堂舉辦「108年度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縣轄鄉鎮市公所員工廉政教育宣導」、「108年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責人員宣導說明會」,請機關團體內辦理政風、人事、採購及補助業務人員參加講習,請查照。 |
說明: |
一、 | 為擴大預防工作效果,期透過辦理分區宣導及座談會,藉以傳達正確法治觀念及防制作為予基層同仁,爰辦理本次廉政教育宣導,內容如下: |
(一) | 講題: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當圖利與便民在廉政轉角相遇。 |
(二) | 講師: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陳旭華主任檢察官、花蓮縣政府政風處何定偉處長。 |
(三) | 時間及地點:108年4月18日(星期四)早上9時20分至12時20分,本府大禮堂。 |
二、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於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3條,並自107年12月13日起施行,適用對象已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脫鉤,且規範內容大幅修正,機關團體亦負有相關法定義務,為推動、完善本法實施,特舉辦本次說明會,內容如下: |
(一) | 講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令與實務案例說明。 |
(二) | 講師: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蕭文俊專員。 |
(三) | 時間及地點:108年4月18日(星期四)下午2時至4時,本府大禮堂。 |
(四) | 另外,監察院於本年亦已規劃針對「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之幕僚長、副幕僚長,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及「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等公職人員,另行邀請其參加該院於本縣辦理之「公職人員宣導說明會」,宣導說明重點與旨揭「專責人員宣導說明會」有別,併予敘明。 |
(五) | 請本府教育處及文化局轉知貴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上開事項。 |
三、 | 請參加人員於108年4月16日前登入ecpa人事服務網(https://ecpa.dgpa.gov.tw/)後,進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 點選首頁下方之「花蓮縣」(依地區分),依課程名稱點選「108年度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縣轄鄉鎮市公所員工廉政教育宣導」、「108年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責人員宣導說明會」報名;全程出席者,核給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共5小時。 |
四、 | 為響應環保,將不提供杯水;另講習資料於開課前2天置於本府政風處網頁,請自行下載並攜帶與會,會場不提供紙本資料。 |
五、 | 檢附「108年度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縣轄鄉鎮市公所員工廉政教育宣導」、「108年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責人員宣導說明會」時程表各1份。 |
正本: | 秘書長室、本府各處、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縣選舉委員會 |
副本: | 本府政風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