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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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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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8007468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簡歷表。2、徵才訊息。3、商借教師作業原則。 (1080074685_Attach000.odt 1080074685_Attach001.pdf 1080074685_Attach002.pdf)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108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海外臺灣學校及華語教育相關業務案,請貴校協助推薦,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8年4月15日臺教文(六)字第1080054143號函與「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
二、 | 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
5、 | 具備全民英檢(或相當)中高級以上英語能力者優先考量。 |
6、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限: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2年為限,其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以延長3次為限,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3樓)。 |
(四) | 辦理業務:以海外臺灣學校及華語教育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有意願教師請於108年5月17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電子檔寄至聯絡人郭老師電子信箱(jillkuo@mail.moe.gov.tw),電話(02)7736-6704。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