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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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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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8009764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商借教師作業原則。 (Attach000.pdf)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108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師資培育及藝術 教育等業務案,請貴校協助推薦,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8年5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080063726號函與「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
二、 | 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商借資格: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具3年以上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對教育行政富有熱忱或具有行政經驗者尤佳。 |
3、 | 熟悉電腦文書軟體操作。 |
4、 | 未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限:自108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並得續聘,以2年為限,至多再延長2年。 |
(三) | 工作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
(四) | 工作內容:藝術教育、師資職前培育(含教師資格考試、實驗教育師資培育)及教師專業發展(含證書核發)等相關事項,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有意願教師請於108年6月14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及自傳(格式不拘)以電子郵件寄至:pchents@mail.moe.gov.tw蔡小姐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