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中華民國108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08年5月14日府授教終字第1080124075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要點內之「字音字形—閩南語、客家語」及「演說—原住民族語」競賽項目,不納入「花蓮縣108年語文競賽」辦理。 三、前揭實施要點電子檔,業已公告於本縣語文競賽網站(http://language.hlc.edu.tw/),請逕自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