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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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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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行字第108014817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無。 |
主旨: |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之定義乙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108年7月25日法廉字第10805005450號函辦理。 |
二、 | 相關文號:本府108年3月28日府政行字第1080058623號函。 |
三、 | 有關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於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係指依該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已於設置法規、設立或捐助章程所明定;或另訂有關於補助或交易之規定,該規定並經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者,可認上開依法令規定所為之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尚無利益衝突,應不受禁止限制;本府108年3月28日府政行字第1080058623號函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予以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