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謝博宇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分機306 電子信箱:badizsony@nt.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05020778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1月2日總處給字第10500574332號函。 |
主旨: | 各機關加班費、獎金之發給,應確依相關法律(規)及行政院訂頒或核定之支給規定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1月2日總處給字第1050057433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江委員永昌書面專案質詢提及「部分機關首長剋扣機關查緝獎金、工作獎勵金、加班款項等,以作為部門公積金,更甚者,可能淪為首長個人小金庫。機關人員工作獎勵金、查緝獎金、加班費等,絕對不可作為部門公積金或是首長個人小金庫,這不但可能已觸犯相關法律,也對於公務人員個人權益造成嚴重損害」一節,請各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未依規定支給等相關違失,將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