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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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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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行字第108015366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行政院108年8月1日院臺法字第1080095192B號函。2、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1080153669_Attach000.pdf 1080153669_Attach001.pdf) |
主旨: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業經行政院、考試院與監察院於108年8月1日會銜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08年8月1日院臺法字第1080095192B號函(附件1)辦理。 |
二、 | 茲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修正規範內容甚為廣泛,包括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範圍、利益之定義、迴避義務、假借職權圖利禁止、請託關說禁止、交易或補助行為禁止、受調查者調查義務、裁罰金額及裁罰機關等,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殊難於本法中詳為規定,而有於本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予以補充或解釋之必要,爰依據本法第22條規定,修訂施行細則摘要如下: |
(一) | 本法第2條第1項各款公職人員之範圍及同條第2項所稱依法代理執行職務之人員之定義說明。(施行細則第2條至第17條) |
(二) | 本法第3條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之定義及第4條有關勞動派遣之非財產上利益之範圍說明。(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19條) |
(三) | 本法公職人員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機關團體職權令迴避之處理方式。(施行細則第20條至第23條) |
(四) | 本法第14條第1項有關監督、補助、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依法令規定以公平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之定義,以及同條第2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表明其身分關係、機關團體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主動公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身分關係之執行程序。(施行細則第24條至第28條) |
(五) | 本法適用對象已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脫鉤,爰明定各機關團體將公職人員職務異動狀況通報之程序。(施行細則第29條) |
(六) | 明定本法第20第1項第1款第2目所定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之範圍。 (施行細則第30條) |
(七) | 修正裁處罰鍰確定者所為之公開或刊登,應記載之事項。(施行細則第31條) |
三、 | 檢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1份(附件2);本府除前於本(108)年4月及6月共辦理相關說明會3場次外,另規劃於今年8月13日及9月份,協請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法務部廉政署再辦理2場次之宣導說明會,屆時將另函通知與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