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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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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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108017398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專業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請各機關學校配合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8年8月29日公訓字第10821603381號函辦理。 |
二、 | 按公務人員考試法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條規定:「本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第5條第2項規定:「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第6條第2項規定:「實務訓練由保訓會委託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辦理。但實務訓練期間,得實施集中訓練,並由保訓會委託相關機關辦理。」第4項規定:「前3項訓練得按錄取等級、類科或考試錄取分發區集中或分別辦理。」第7條第2項規定:「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
三、 | 保訓會為精進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除於各年度高普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5點第2款第4目)明定:「為增進考試錄取人員所需工作知能,保訓會得依訓練辦法第6條規定,於實務訓練期間按錄取等級、類科,實施集中訓練,並由保訓會委託相關機關辦理,期間以1至2週為原則。於實施集中訓練期間,受訓人員均給予公假登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指派受訓人員參訓。」並自100年起協調各考試類科相關專業主管機關,辦理高普考專業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迄至107年高普考,已有27個專業主管機關接受委託,辦理69個類科集中實務訓練。據保訓會問卷調查,受訓人員均高度肯定集中實務訓練有助於更快速,且系統性掌握完整的工作所需通識性專業知能,縮短立即投入處理業務之過渡期間,值得賡續推動。 |
四、 | 108年高普考,保訓會已協調27個專業主管機關接受本會委託,規劃辦理72個類科集中實務訓練。為提升集中實務訓練之辦理成效,爰請各高普考實務訓練機關對於受訓人員參加旨揭訓練時配合給予公假登記,並視實需支應相關經費。另各機關爾後提列高普考任用計畫之職缺時,亦請配合寬列集中實務訓練相關預算以為因應。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