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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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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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行字第108020292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地區義勇消防總隊長及相關職務,是否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轉知法務部108年9月4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6600號函。 |
二、 | 相關文號:苗栗縣政府政風處108年3月21日栗政財申字第1086301235號函、本府政風處108年6月12日政行字第1080000366號函。 |
三、 |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本文規定,公職人員、同條項第1款與第2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屬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惟同款但書規定:「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依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5條規定,義勇消防總隊總隊長、副總隊長係由消防局遴選後,報內政部核聘,其他總隊、大隊、分隊之人員由消防局核聘,各級義勇消防人員,應屬政府聘任之;爰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上開相類似職務,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該義勇消防總隊(含大隊及分隊)非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
正本: | 本府主管辦公室、本府各處、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
副本: | 本府政風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