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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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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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8021476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在職進修人員名冊1份 (376550000A_1080214765_ATTACH1.doc) |
主旨: | 檢送本縣108學年度學校職員在職進修人員名冊空白表格1份,請各校於108年9月30日(星期一)前函報本府核定,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國內進修作業要點辦理。 |
二、 | 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公務人員進修,應事先向服務學校申請許可,轉本府核定後,公餘進修者始得准其申請進修費用補助,未經核定進修之人員不予補助;進修期間如延長病假、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休學或進修成績任一科未達及格分數且平均未達70分者亦同。 |
三、 | 公餘進修者進修期間進修費用補助申請程序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9條、20條規定,應於每學期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2個月內,填妥申請書(請至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人事處首頁/「表格下載」下載學分補助費申請表-學校職員)並檢附應繳證件,於核章完備後逕送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請領學分補助費,逾期者不予受理。 |
四、 | 進修費用補助額度請依「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國內進修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辦理: |
(一) | 公餘進修者:公餘進修成績優良者,補助其進修費用之二分之一。但每學期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 |
(二) |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全時進修者,其進修費用不予補助。 |
五、 | 案經本府核定進修方式,嗣後如因課程需要變更進修方式時,進修人員應向服務學校申請許可並經本府核定後,始准變更。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