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0291 承辦人:謝向婷 電話:02-23979298#556 E-Mail:rainingsun@dgpa.gov.tw 受文者: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08004469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嗣後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 路程時間補休統一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108年8月15日「108年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決議辦 理。 二、本總處105年12月13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995號函、106年3 月7日總處培字第1060039252號書函及本總處歷次函釋與本 函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有關各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因非執行職 務時間,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予以加班補 償。考量「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第8點第3項由各機關訂定上下班補充規定之意旨,因機關 指派出差衍生之必要交通往返路程,係屬機關內部之差勤 管理事項,準此,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其為執行職務 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需要、地理 位置、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權責衡酌是否給予補休。 檔 號: 保存年限: 5 1080220841 ■■■■■■ 花府 ■■■■■■■ 108/10/0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裝 . . . . . . . . . . . . . . . . 訂 . . . . . . . . . . . . . . . . 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2 頁,共 2 頁 四、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11月19日局給字第09600643222 號函釋意旨,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時間,除工 作性質特殊者外(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仍不得請 領加班費,併予敘明。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