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 改進措施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 行政院 108 年 10 月 5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800452101 號函修正 一、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十日 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 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 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 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 班費。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振興觀光旅 遊產業,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民旅遊卡 至交通部觀光局或其授權機構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 業、交通運輸業或其他各行業別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 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 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1. 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 但未具休假十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 以每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計算。 2. 前目補助總額分為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以新臺幣 八千元為限,其補助方式如下: (1)自行運用額度:公務人員至審核通過之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 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如附表)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2)觀光旅遊額度:公務人員至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 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核實 補助。 3. 公務人員當年所具休假資格在五日以下者,其補助總額均屬自 行運用額度;逾五日之休假補助,屬觀光旅遊額度。 4. 公務人員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 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 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 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酌給相當二 日休假之補助,依前項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六、其他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如下: (一)當年一月至十一月份刷卡消費者,休假補助費應於次年一月五日 前完成請領;十二月份刷卡消費者,休假補助費應於次年二月五 日前完成請領。 (二)未依前款規定期限請領者,不得核發休假補助費。但有不可歸責 於當事人之事由,該筆休假補助費得自次一年度起五年內核實補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