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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張家倫 - 人事 | 2019-10-14 | 點閱數: 410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黃素貞 電 話:(02)7736-5936 受文者: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800988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而須至警察機關 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 喚出庭,得否核給公假及上下班途中認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9月1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80105732號、新竹市政府108年7月3日府人考字第 1080093217號函辦理。 二、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 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十、……基於法定義 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 三、另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 例)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第4項)前項第一款所稱 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包括下列情形: 一、自居住處所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二、在上班日之 檔 號: 保存年限: 8 1080224068 ■■■■■■ 花府 ■■■■■■■ 108/10/0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裝 . . . . . . . . . . . . . . . . 訂 . . . . . . . . . . . . . . . . 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2 頁,共 3 頁 用膳時間,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三、自辦公場 所退勤,直接返回居住處所途中。四、自辦公場所退勤, 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第5項)教職員行 經前項所定必經路線,因道路交通情事繞道,途中發生突 發性之意外危險事故,經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 及時間各因素查證後,屬客觀合理者,視為必經路線。 ……。」同細則第2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23條第2項 第2款所稱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指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一、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而駕車。二、受吊扣 駕駛執照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而駕車。三、經有燈光 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四、闖越鐵路平交道。 五、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非治療 用之藥品而駕車。六、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 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八、駕駛車輛不依 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據上,審酌上下班通勤屬教師日常執行職務前後之必要行 為,宜視為執行職務之延伸,爰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 通事故以致傷病而須休養或療治,或因此至警察機關製作 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應司法機關傳喚出 庭、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委員)會要求列席,其上 下班途中之認定如符合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相關規 定,且無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所定重大交通違規 行為者,得由服務學校分別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6 款及第10款規定覈實核給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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